攻击政府就是暴民吗?先问这几个问题
某一天,你看见警察拦下了一名开着银色现代汽车的黑人男子(就叫他理查吧)。警察对理查说,你的车在路口的红绿灯停下来右转之前,稍微越过了白线(但理查明明有打方向灯)。警察叫理查走出来,于是他默默地照做。但就在理查走下车的时候,其中一位警察翻过他的身体、扣住双手,将理查整个人重重按在车上,然后又把他翻回正面,开始打他的脸、踢他的下体。理查一边尖叫,一边举起手臂保护自己。
此时另一个警察却跑了过来,一起把理查压在地上继续拳打脚踢,还抓他的脸去撞地面。理查再次想举起手臂保护自己的脸,警察却大喊:「不要反抗!」于是理查不再反抗,双手放在背后,任凭两个大块头警察把他压倒在地,另一名警察继续打他的后脑勺。
就你目前所见,再这样打下去,理查就要受重伤、变成残废或丢掉小命了。而且理查明明什么罪都没犯。这时候,你突然想到自己带着武器,如果介入的话,也许可以救理查一命。那么,你可以出手吗?
这时,一个很有争议的答案出现了:出手吧!
在这种时候,你为了救理查而攻击警察是正当的,警察是防御性暴力(defensive violence)的正当目标。
政府的神奇防护罩:特殊豁免论 (special immunity thesis)
每种意识形态的几乎每一个人,都相信政府代理人身上罩着某种道德魔法力场,即使做出不义的行为,也应该获得特殊待遇。一般的观点不但认为政府代理人有某种特权,可以做出一些只要是平民去做就显得很邪恶,或显得无法容忍的不公不义之举;而且还认为政府代理人为恶的时候有某种豁免权,我们不可以阻止他们。也就是说,政府代理人可以做出不正义之举,而我们只能乖乖站在旁边看着他们得逞。
好吧,也许「看着他们得逞」有点夸张。
大多数人都认为我们可以抗议政府代理人的恶行,也可以向其他政府代理人投诉,请他们惩罚同事的不良行为。有些哲学家则更进一步主张,政府行为不当时,我们有道德义务抗议、写信给报社编辑或参议员、投票给更好的候选人。不过尽管如此,他们还是认为我们不该自己出手阻止这些恶行。
然而,我们并不会这样看待一般人的不正义之举。如果有人想伤害你,没有人会说你无权反击,也没有人会说你应该任由恶徒伤害你,然后等警察过来再把他绳之以法。
某些政治哲学家和一般人看到这里会嗤之以鼻,因为关于「政府代理人有神奇防护罩」这个主张,他们认为有更温和且更合理的版本。他们既不认为所有政府机关、政府代理人、政治人物都拥有为恶的特权,也不认为我们该袖手旁观让所有政府代理人作恶。他们会说:「在我们看来,只有民主的政府、政府代理人、政治人物身上才罩着某种神奇的道德魔法力场。这种特权既让他们不受一般道德义务规范,也要求其他人放任他们为恶。但不民主的政府与政府代理人,当然就没有这种特权。」
因此,下面要用四个思想实验,来解释所谓的「政府代理人的神奇防护罩」究竟是什么意思:
A 公园里的枪击犯
一名蒙面男子从黑色货车里出来。他拿着一枝步枪,准备扫射公园里的孩子。安带着一把枪从旁边经过,在枪击犯杀死无辜孩童之前击毙了他。
B 派对里的醉汉
罗尼在派对上喝醉了,拿着火炬在屋子里跑来跑去,大喊著:「你们看,我变成霹雳火(Human Torch)了!」其他四个客人把罗尼赶出屋子,不让他引起火灾,但却在盛怒之下打倒了他,踢他的脸和肚子且棍如雨下。安看见罗尼已经被制伏了,而且打他的四个人身上都有枪。于是安掏出自己的枪,警告那四个人住手。这些男人不理会安,她只好瞄准其中一个人开枪,阻止这些人继续打,毕竟他们一不小心可能把罗尼打死。
C 健康主义狂人
健康生活大师约翰,真心相信咖啡因对健康不好、会让人懒惰,而且会让人容易接近真正的毒品。他宣布为了保护邻人的健康、促进社会公益,从今天开始要和信徒们一起逮捕喝咖啡的人、没收他们的财产、把他们关在约翰肮脏的地下室好几年。安喜欢喝咖啡,但穷到无法搬离该镇,只好每天早上躲在厨房偷偷喝。结果约翰的信徒某一天破门而入,想把安抓起来,安试图自卫,失手杀了这名信徒。
D 恐怖分子
恐怖组织「眼镜蛇」的老大寇布拉司令,用各种贿赂、诡计、威胁手段,控制了美国的领导阶级。之后他又用这些方法,要求美军在没有正当理由下入侵其他国家。他的私人保镳安,有一天得知寇布拉的阴谋,发现自己保护的人其实是一个大魔王,于是就在寇布拉下令屠杀数百位平民之前,及时从后方开枪击碎了他的后脑勺。
一般来讲,伤害或杀害他人都是错的。但在上述的例子里,我们会说安有权杀死这些坏人,因为这是保护自己或他人免于严重伤害或严重不正义行为最有效的方法。如果安有足够有效的非暴力手段可以保护自己或他人,她还是应该改用非暴力手段,但如果没有,她就有权用暴力阻止其他人犯下严重恶行。她没有义务允许坏人恣意为恶,也不需要袖手旁观暴行。
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同意,安在上述四个例子中有权杀死坏人。可能只有极端的和平主义者才会说这种情况下杀人依然是错的。
不过,我们再来看看下面四个例子(A’-D’)。它们各自对应上面的(A-D),唯一明显的差异,就是犯人是政府的职权(ex officio)代理人(如果你愿意的话,请把他们直接想像成民主政府的代理人)。然后得说一下,前三个例子都是从真实故事改编而来:
A’ 枪击厢型车
安在路边看到一名警察拦下一辆厢型车,里面坐着一名女性司机,后座有三个小孩。司机两手空空放在方向盘上。警察从警车里出来,开始朝厢型车的窗户开枪。安身上有枪,于是她在警察杀死任何一名孩子之前,先向警察开枪。
B’ 喝醉的驾驶
罗尼酗了整夜的酒,然后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警察想把罗尼拦下来,但罗尼不听,和警察展开一场飞车追逐。最后警察还是把他拦了下来,但却不只是把罗尼从车里拖出来上铐,而是在制伏他、让他趴在地上之后,轮流用警棍殴打。看见此情景的安,大喊著请警察住手,警察却不理她。于是安只好掏出武器朝其中一名警察开枪,阻止警察继续打,毕竟他们一不小心就可能把罗尼打死。
C’ 向毒品宣战
镇长决定立法禁止吸食大麻,但绝大多数的证据都证实,大麻在各方面的危害都小于每个成年人能自由使用的某种毒品:酒精。安在家里藏了一罐大麻。某天晚上警察不先敲门就直接闯进她家。安知道这些人是警察,也知道自己一旦被捕,就会坐很久的牢。她的政府对持有毒品的人判处过重的刑责,而当地公民要求修改法律,但政府置之不理。于是安决定拒捕,并溜之大吉。
D’ 好战的政府
祕密探员安,在军情室听到总统命令军队在没有正当理由下入侵其他国家。明明房间里的将军和其他专家都明白指出,这个命令会杀害数百位无辜平民,总统却依然要下令。于是安在总统下令之前即时出手打昏了他。
人们对这四个例子的看法,往往与前四个例子不同。他们认为第一组例子中(A-D),我们可以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而出手干预,但在第二组例子中(A’-D’)干预就是错的(至少某些例子是错的)。然而A’-D’的每个例子,至少乍看之下都和A-D很像。唯一的差异是A-D的坏人是平民,而A’-D’的坏人是政府的职权代理人。
同样地,大多数人也会在其他事情上抱持双重标准。他们允许为了阻止黑手党伤害无辜百姓而对他们撒谎,却不允许为了同样的目的,对加拿大选民撒谎。他们允许为了阻止黑手党伤害无辜百姓,入侵并破坏黑手党的电脑、窜改他们的财务纪录,却不允许为了阻止德国政府伤害无辜百姓而做同样的事情。他们允许为了阻止黑手党伤害无辜百姓,摧毁黑手党的军械库,但即使英国陆军即将发动一场不公不义的战争,他们也不允许摧毁英国陆军的武器。
如果不把所有细节都列出来,人们可能会说,这两组例子不能在道德上相提并论,因为如果我们仔细比对,就会发现两组例子并不相似。另外,也有可能A-D与A’-D’真的就是没那么像。
无论如何,现实世界中的政府(包括民主政府)似乎还是做出了许多不公不义到极点的行为。如果民间代理人想要做那些行为,我们就会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为了阻止这些行为而欺骗他们、破坏计画、使用暴力。但在此同时,人们却出于各种原因,认为政府或政府代理人做这些行为时,我们应该让他们得逞。他们虽然允许我们事后抗议,甚至要求我们必须抗议,却又说我们不能自己出手阻止。
因此可以说,许多人都相信所谓的「特殊豁免论」(special immunity thesis)。该理论认为,我们在干预、试图阻止、反击政府职权代理人的不正义之举时,需要额外负担更多的责任才能说明自己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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