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擊政府就是暴民嗎?先問這幾個問題

| June 3, 2020 | 0 Comments

Image via Youtube/ The Independent

某一天,你看見警察攔下了一名開著銀色現代汽車的黑人男子(就叫他理查吧)。警察對理查說,你的車在路口的紅綠燈停下來右轉之前,稍微越過了白線(但理查明明有打方向燈)。警察叫理查走出來,於是他默默地照做。但就在理查走下車的時候,其中一位警察翻過他的身體、扣住雙手,將理查整個人重重按在車上,然後又把他翻回正面,開始打他的臉、踢他的下體。理查一邊尖叫,一邊舉起手臂保護自己。

此時另一個警察卻跑了過來,一起把理查壓在地上繼續拳打腳踢,還抓他的臉去撞地面。理查再次想舉起手臂保護自己的臉,警察卻大喊:「不要反抗!」於是理查不再反抗,雙手放在背後,任憑兩個大塊頭警察把他壓倒在地,另一名警察繼續打他的後腦勺。

就你目前所見,再這樣打下去,理查就要受重傷、變成殘廢或丟掉小命了。而且理查明明什麼罪都沒犯。這時候,你突然想到自己帶著武器,如果介入的話,也許可以救理查一命。那麼,你可以出手嗎?

這時,一個很有爭議的答案出現了:出手吧!

在這種時候,你為了救理查而攻擊警察是正當的,警察是防禦性暴力(defensive violence)的正當目標。

政府的神奇防護罩:特殊豁免論 (special immunity thesis)

每種意識形態的幾乎每一個人,都相信政府代理人身上罩著某種道德魔法力場,即使做出不義的行為,也應該獲得特殊待遇。一般的觀點不但認為政府代理人有某種特權,可以做出一些只要是平民去做就顯得很邪惡,或顯得無法容忍的不公不義之舉;而且還認為政府代理人為惡的時候有某種豁免權,我們不可以阻止他們。也就是說,政府代理人可以做出不正義之舉,而我們只能乖乖站在旁邊看著他們得逞。

好吧,也許「看著他們得逞」有點誇張。

大多數人都認為我們可以抗議政府代理人的惡行,也可以向其他政府代理人投訴,請他們懲罰同事的不良行為。有些哲學家則更進一步主張,政府行為不當時,我們有道德義務抗議、寫信給報社編輯或參議員、投票給更好的候選人。不過儘管如此,他們還是認為我們不該自己出手阻止這些惡行。

然而,我們並不會這樣看待一般人的不正義之舉。如果有人想傷害你,沒有人會說你無權反擊,也沒有人會說你應該任由惡徒傷害你,然後等警察過來再把他繩之以法。

某些政治哲學家和一般人看到這裡會嗤之以鼻,因為關於「政府代理人有神奇防護罩」這個主張,他們認為有更溫和且更合理的版本。他們既不認為所有政府機關、政府代理人、政治人物都擁有為惡的特權,也不認為我們該袖手旁觀讓所有政府代理人作惡。他們會說:「在我們看來,只有民主的政府、政府代理人、政治人物身上才罩著某種神奇的道德魔法力場。這種特權既讓他們不受一般道德義務規範,也要求其他人放任他們為惡。但不民主的政府與政府代理人,當然就沒有這種特權。」

因此,下面要用四個思想實驗,來解釋所謂的「政府代理人的神奇防護罩」究竟是什麼意思:

A 公園裡的槍擊

一名蒙面男子從黑色貨車裡出來。他拿著一枝步槍,準備掃射公園裡的孩子。安帶著一把槍從旁邊經過,在槍擊犯殺死無辜孩童之前擊斃了他。

B 派對裡的醉漢

羅尼在派對上喝醉了,拿著火炬在屋子裡跑來跑去,大喊著:「你們看,我變成霹靂火(Human Torch)了!」其他四個客人把羅尼趕出屋子,不讓他引起火災,但卻在盛怒之下打倒了他,踢他的臉和肚子且棍如雨下。安看見羅尼已經被制伏了,而且打他的四個人身上都有槍。於是安掏出自己的槍,警告那四個人住手。這些男人不理會安,她只好瞄準其中一個人開槍,阻止這些人繼續打,畢竟他們一不小心可能把羅尼打死。

C 健康主義狂人

健康生活大師約翰,真心相信咖啡因對健康不好、會讓人懶惰,而且會讓人容易接近真正的毒品。他宣布為了保護鄰人的健康、促進社會公益,從今天開始要和信徒們一起逮捕喝咖啡的人、沒收他們的財產、把他們關在約翰骯髒的地下室好幾年。安喜歡喝咖啡,但窮到無法搬離該鎮,只好每天早上躲在廚房偷偷喝。結果約翰的信徒某一天破門而入,想把安抓起來,安試圖自衛,失手殺了這名信徒。

D 恐怖分子

恐怖組織「眼鏡蛇」的老大寇布拉司令,用各種賄賂、詭計、威脅手段,控制了美國的領導階級。之後他又用這些方法,要求美軍在沒有正當理由下入侵其他國家。他的私人保鑣安,有一天得知寇布拉的陰謀,發現自己保護的人其實是一個大魔王,於是就在寇布拉下令屠殺數百位平民之前,及時從後方開槍擊碎了他的後腦勺。

一般來講,傷害或殺害他人都是錯的。但在上述的例子裡,我們會說安有權殺死這些壞人,因為這是保護自己或他人免於嚴重傷害或嚴重不正義行為最有效的方法。如果安有足夠有效的非暴力手段可以保護自己或他人,她還是應該改用非暴力手段,但如果沒有,她就有權用暴力阻止其他人犯下嚴重惡行。她沒有義務允許壞人恣意為惡,也不需要袖手旁觀暴行。

相信大多數人都會同意,安在上述四個例子中有權殺死壞人。可能只有極端的和平主義者才會說這種情況下殺人依然是錯的。

不過,我們再來看看下面四個例子(A’-D’)。它們各自對應上面的(A-D),唯一明顯的差異,就是犯人是政府的職權(ex officio)代理人(如果你願意的話,請把他們直接想像成民主政府的代理人)。然後得說一下,前三個例子都是從真實故事改編而來:

A’ 槍擊廂型車

安在路邊看到一名警察攔下一輛廂型車,裡面坐著一名女性司機,後座有三個小孩。司機兩手空空放在方向盤上。警察從警車裡出來,開始朝廂型車的窗戶開槍。安身上有槍,於是她在警察殺死任何一名孩子之前,先向警察開槍。

B’ 喝醉的駕駛

羅尼酗了整夜的酒,然後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警察想把羅尼攔下來,但羅尼不聽,和警察展開一場飛車追逐。最後警察還是把他攔了下來,但卻不只是把羅尼從車裡拖出來上銬,而是在制伏他、讓他趴在地上之後,輪流用警棍毆打。看見此情景的安,大喊著請警察住手,警察卻不理她。於是安只好掏出武器朝其中一名警察開槍,阻止警察繼續打,畢竟他們一不小心就可能把羅尼打死。

C’ 向毒品宣戰

鎮長決定立法禁止吸食大麻,但絕大多數的證據都證實,大麻在各方面的危害都小於每個成年人能自由使用的某種毒品:酒精。安在家裡藏了一罐大麻。某天晚上警察不先敲門就直接闖進她家。安知道這些人是警察,也知道自己一旦被捕,就會坐很久的牢。她的政府對持有毒品的人判處過重的刑責,而當地公民要求修改法律,但政府置之不理。於是安決定拒捕,並溜之大吉。

D’ 好戰的政府

祕密探員安,在軍情室聽到總統命令軍隊在沒有正當理由下入侵其他國家。明明房間裡的將軍和其他專家都明白指出,這個命令會殺害數百位無辜平民,總統卻依然要下令。於是安在總統下令之前即時出手打昏了他。

人們對這四個例子的看法,往往與前四個例子不同。他們認為第一組例子中(A-D),我們可以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而出手干預,但在第二組例子中(A’-D’)干預就是錯的(至少某些例子是錯的)。然而A’-D’的每個例子,至少乍看之下都和A-D很像。唯一的差異是A-D的壞人是平民,而A’-D’的壞人是政府的職權代理人。

同樣地,大多數人也會在其他事情上抱持雙重標準。他們允許為了阻止黑手黨傷害無辜百姓而對他們撒謊,卻不允許為了同樣的目的,對加拿大選民撒謊。他們允許為了阻止黑手黨傷害無辜百姓,入侵並破壞黑手黨的電腦、竄改他們的財務紀錄,卻不允許為了阻止德國政府傷害無辜百姓而做同樣的事情。他們允許為了阻止黑手黨傷害無辜百姓,摧毀黑手黨的軍械庫,但即使英國陸軍即將發動一場不公不義的戰爭,他們也不允許摧毀英國陸軍的武器。

如果不把所有細節都列出來,人們可能會說,這兩組例子不能在道德上相提並論,因為如果我們仔細比對,就會發現兩組例子並不相似。另外,也有可能A-D與A’-D’真的就是沒那麼像。

無論如何,現實世界中的政府(包括民主政府)似乎還是做出了許多不公不義到極點的行為。如果民間代理人想要做那些行為,我們就會認為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為了阻止這些行為而欺騙他們、破壞計畫、使用暴力。但在此同時,人們卻出於各種原因,認為政府或政府代理人做這些行為時,我們應該讓他們得逞。他們雖然允許我們事後抗議,甚至要求我們必須抗議,卻又說我們不能自己出手阻止。

因此可以說,許多人都相信所謂的「特殊豁免論」(special immunity thesis)。該理論認為,我們在干預、試圖阻止、反擊政府職權代理人的不正義之舉時,需要額外負擔更多的責任才能說明自己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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