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资讯】适用于运动员、艺术家或演艺人员之P签证
如果身为运动员、艺术家或演艺人员,却不幸没有抽到H-1B、又不符合O-1特殊技能人才的签证,该如何是好?此时我们可以检视您是否符合P签证。P签证是获得国际认可的外籍运动员、艺术家、演艺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不符合O签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的另一种暂时性非移民工作签证。
P签证的分类包括:
- P-1A签证:受国际认可之运动员或运动团体之成员,参与获国际承认的运动比赛。
- P-1B签证:具国际知名度达一定期间以上的演艺团体之成员。
- P-2签证:美国团体与他国团体间互惠交流计画的艺术家或演艺人员。
- P-3签证:独特文化计画下的艺术家、演艺人员或其指导、翻译人员。所谓独特文化(又称文化特色),包括独特或传统的民族、文化、音乐、戏剧或艺术表演。
P签证的要件为何?
申请P-1及P-2签证之前,须向适当的劳工组织咨询,由该劳工组织对预定进行的工作性质及外国表演个人或团体之资格提出书面证明。以下分别说明各个P签证的申请要件。
- P-1A签证:须提出和美国主要运动联盟或团队签署之契约影本,或业界通用之个人运动项目之契约。并提供至少两项先前季度曾参与美国主要运动联盟或赛事的证明。
- P-1B签证:须证明团体已经成立或持续表演至少一年之证明且该团体在该行专业中获得一定期间以上国际认可之证明,例如获得国际奖项或其提名之证明, 所谓国际知名度,依据移民局定义,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具实质高于一般水平之技能或知名度,且该项成就在不只一个国家广为所知或具领先地位。」特殊技能人才的定义与O-1B相似但更为严格。应注意国际知名度之要点在于该团体而非个人。
- P-2签证:申请人应提出:证明该艺术家或演艺人员具备相符专业技巧之文件。且证明已有适合的美国劳工组织参与协商或同意该互惠交流计画。
- P-3签证:申请人应提出:由公认的专家证明以声明书、证词或书信,证明签证取得人或该团体具备演出或指导该项表演之专业,或提出证明签证取得人或团体之表演具有文化上独特性质之新闻报导或出版品。
时间长短
- P-1A签证:(1) 个人运动员:五年以内,延长以五年为限。(2) 体育团体:一年以内,延长以一年为限。
- P-1B签证:一年以内,延长亦以一年为限。惟外国马戏团表演者不在此限。
- 其他P签证:一年以内,延长亦以一年为限。
P-1、P-2、P-3签证的重要随行工作人员(例如舞台工作人员或其他具有特定表演如何施行的专业知识的人员)亦可随同申请P签证。另外许多人都错误认为,若赞助公司为非营利目的、或未售票、或表演者未收取酬劳,即无需事先取得核准,但这是不正确的。只有极少数符合特殊情况的外国表演者无需取得核可,建议事前先与律师确认以上资格。
国际知名度和重要认可是取得 P签证的关键,而由律师协助您评估及提出相关证明是取得P签证的重要环节之一。若有任何关于P工作签证的条件、限制或法规遵循之疑问,可以直接以电子邮件联系info@TheWangIPLaw.com,以提高您申请通过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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