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Information: 美國 FTC 對Web 2.0 的新規定

| October 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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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針對部落格做出「自我揭露」的最新規範,不過這個法令也適用於Twitter與Facebook的知名用戶。

根據FTC的官員Richard Cleland表示,不論是部落格或社交網路都在該單位的觀察範圍之列,若有違規者,最高罰款可達1萬1000美元。

以下是個假設的情況:若有個知名人物某甲在Facebook有超多的朋友,某甲接受ABC大飯店招待免費住宿,但ABC飯店則可在某甲部落 格放廣告。若某甲接著加入ABC大飯店在Facebook的粉絲頁面(如此一來,某甲的朋友都會知道他加入了ABC大飯店,且會有該飯店廣告顯示出來), 這種行為就觸犯了FTC法規了。

「這相當於有人出1000美元請知名人物去加入粉絲 一樣,」Cleland表示,「在這種情況下,都是很明顯的觸法的。」

Facebook的發言人Barry Schnitt則表示,FTC新法規中的違法行為有許多早都被Facebook所禁止了。「我們幾個月前就已經規定,用戶不得利用自己的個人頁面獲取商業利益,比如把自己的狀態賣給廣告主。」他說。

至於Twitter,FTC並不認為140個字(Twitter的每則字數限制)會受到揭露的限制。「你還是有辦法可在140個字內做到自我揭露。」Cleland表示,「若你作不到揭露,那你就不得廣告。」

目前還不清楚美國政府要怎麼執行這道法令,畢竟大眾媒體都已經夠多了,更別提Twitter與Facebook的用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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