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Information: 美国 FTC 对Web 2.0 的新规定

| October 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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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针对部落格做出「自我揭露」的最新规范,不过这个法令也适用于Twitter与Facebook的知名用户。

根据FTC的官员Richard Cleland表示,不论是部落格或社交网路都在该单位的观察范围之列,若有违规者,最高罚款可达1万1000美元。

以下是个假设的情况:若有个知名人物某甲在Facebook有超多的朋友,某甲接受ABC大饭店招待免费住宿,但ABC饭店则可在某甲部落 格放广告。若某甲接着加入ABC大饭店在Facebook的粉丝页面(如此一来,某甲的朋友都会知道他加入了ABC大饭店,且会有该饭店广告显示出来), 这种行为就触犯了FTC法规了。

「这相当于有人出1000美元请知名人物去加入粉丝 一样,」Cleland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都是很明显的触法的。」

Facebook的发言人Barry Schnitt则表示,FTC新法规中的违法行为有许多早都被Facebook所禁止了。「我们几个月前就已经规定,用户不得利用自己的个人页面获取商业利益,比如把自己的状态卖给广告主。」他说。

至于Twitter,FTC并不认为140个字(Twitter的每则字数限制)会受到揭露的限制。「你还是有办法可在140个字内做到自我揭露。」Cleland表示,「若你作不到揭露,那你就不得广告。」

目前还不清楚美国政府要怎么执行这道法令,毕竟大众媒体都已经够多了,更别提Twitter与Facebook的用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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