闢謠! 創業簽證(EB-6)不是簽證 只是允許創業家入境美國的旅行文件
移民局於2017年 12月,宣布開始受理“創業簽證”。在華人界頓時蔚為風潮,許多有志移民美國人士,紛紛聯繫律師,希望辦理“創業簽證”,然而坊間許多傳聞和報導,對於此“創業簽證”提供非常多錯誤的資訊, 因此,為解決大眾疑義,崧峰律師事務所專業移民律師,希望透過此文章,讓民眾真正認識美國移民局的新制度!*
首先要說明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Parole 不是一個簽證(Visa)只是移民局允許創業家入境美國的旅行文件證明(Parole),仲介通常簡稱所謂的“EB-6”,也並不是一個正確名稱。 EB(Employment-Based)為美國基於就業的移民類別(綠卡申請),例如 EB-5 投資移民,英文全稱為 Employment-Based Fifth Preference,也就是美國基於就業的移民類別的“第五類”,獲得批准後,申請人可獲得臨時綠卡,符合條件者可繼續申請永久綠卡。
但是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Parole 本質並不是移民簽證,申請人也無法透過此途徑獲得綠卡,它只是一個旅行文件,創業家進入美國的入境證明(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Parole),所以其恰當名稱應為創業家入境證。
申請創業家入境證有哪些好處?
1. 最長5年的居留許可
初次申請創業家入境證,將會獲得最多兩年的合法停留期,即兩年的合法留美身份。入境證到期後,符合要求的申請人還可申請延期,創業家入境證最長有效期可達到5年。
2. 可以申請家屬
提案規定,創業家入境證申請者可以申請配偶和子女來美,配偶抵達美國後,符合條件者也可申請工作許可,符合條件的配偶也可以在美國工作。然而,配偶和子女的入境證申請,並非容易,不像其他簽證,只要證明親屬關係,原則上配偶和子女都要符合法案對於創業者的要求。
3. 一家公司可申請3個創業家入境證名額
創業公司可以為3位創業者申請創業家入境證,3位創業者又可以申請自己的家屬,也就是有3個家庭可以獲得合法身份。
國際創業家規則 IER 規定創業家入境證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 對申請公司要求:
- 申請公司須為近5年成立的創業公司。
- 申請公司須證明其為快速成長的公司,包括客戶數量,員工數量,公司營收等,或是證明其公司對美國國家利益有幫助或是可以幫助公司所在地的社區。
- 對申請人要求:
- 申請人必須持有公司15%以上的股份。
- 申請人在企業中為實際管理或者實際經營者。
- 申請人有特殊能力,專業學歷,特殊知識,能夠幫助公司快速成長。
- 對投資人要求:
創業家入境證申請,最重要,且崧峰律師事務所評估最難的部分為,需找到符合資格的投資人,投資申請公司
- 投資人必須為美國公民或美國綠卡持有者。投資方可為個人也可以為企業。
- 至少一個投資人或投資公司的投資額超過三十四萬五千美金($345,000.00)。
- 至少一個投資人或投資公司過去5年內對其他公司投資超過60萬美金($600,000.00),且必須為同一產業。
- 投資人,過去5年內投資過的公司中,至少有2個公司創造超過5個就業機會或該公司收入超過50萬美金($500,000.00)。
- 投資方資金來源合法。
總體來說,移民局雖然宣布開始受理創業家入境證,卻依然設立了相當困難的條件,因此崧峰律師事務所評估,短期內要依此方式,取得在美工作許可或是綠卡,並非容易。
然而,對於符合條件的創業者和創業公司,無疑是一個好消息,美國的創業環境公平,相對更容易成功 。對於剛畢業的學生,除了千軍萬馬闖 H1-B,現在也多了另一個辦法獲得合法留美身份。
崧峰律師事務所,專精於專業移民諮詢,將會持續關注這類創業項目,努力為大家提供最精準即時的移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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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背景:歐巴馬政府通過的“國際創業家規則”(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簡稱IER),此政策原訂於2018年7月17日生效。然國土安全部日前,為呼應川普政府的行政命令及移民緊縮政策,將此規則的生效日期推遲到2018年3月14日,以利移民局有時間檢視 IER 的相關規定以及是否需要廢除 IER。
然而,美國國家風險投資協會(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於2017年,9月19日提起訴訟,要求聯邦政府撤銷延遲實施IER的決定。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12月1日作出判決,支持提美國國家風險投資協會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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