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資訊】適用於運動員、藝術家或演藝人員之P簽證

| November 1, 2017 | 0 Comments

如果身為運動員、藝術家或演藝人員,卻不幸沒有抽到H-1B、又不符合O-1特殊技能人才的簽證,該如何是好?此時我們可以檢視您是否符合P簽證。P簽證是獲得國際認可的外籍運動員、藝術家、演藝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在不符合O簽證的情況下,可以考慮的另一種暫時性非移民工作簽證。

P簽證的分類包括:

  • P-1A簽證:受國際認可之運動員或運動團體之成員,參與獲國際承認的運動比賽。
  • P-1B簽證:具國際知名度達一定期間以上的演藝團體之成員。
  • P-2簽證:美國團體與他國團體間互惠交流計畫的藝術家或演藝人員。
  • P-3簽證:獨特文化計畫下的藝術家、演藝人員或其指導、翻譯人員。所謂獨特文化(又稱文化特色),包括獨特或傳統的民族、文化、音樂、戲劇或藝術表演。

P簽證的要件為何?

申請P-1P-2簽證之前,須向適當的勞工組織諮詢,由該勞工組織對預定進行的工作性質及外國表演個人或團體之資格提出書面證明。以下分別說明各個P簽證的申請要件。

  • P-1A簽證:須提出和美國主要運動聯盟或團隊簽署之契約影本,或業界通用之個人運動項目之契約。並提供至少兩項先前季度曾參與美國主要運動聯盟或賽事的證明。
  • P-1B簽證:須證明團體已經成立或持續表演至少一年之證明且該團體在該行專業中獲得一定期間以上國際認可之證明,例如獲得國際獎項或其提名之證明, 所謂國際知名度,依據移民局定義,是指「在特定領域內具實質高於一般水平之技能或知名度,且該項成就在不只一個國家廣為所知或具領先地位。」特殊技能人才的定義與O-1B相似但更為嚴格。應注意國際知名度之要點在於該團體而非個人。
  • P-2簽證:申請人應提出:證明該藝術家或演藝人員具備相符專業技巧之文件。且證明已有適合的美國勞工組織參與協商或同意該互惠交流計畫。
  • P-3簽證:申請人應提出:由公認的專家證明以聲明書、證詞或書信,證明簽證取得人或該團體具備演出或指導該項表演之專業,或提出證明簽證取得人或團體之表演具有文化上獨特性質之新聞報導或出版品。

時間長短

  • P-1A簽證:(1) 個人運動員:五年以內,延長以五年為限。(2) 體育團體:一年以內,延長以一年為限。
  • P-1B簽證:一年以內,延長亦以一年為限。惟外國馬戲團表演者不在此限。
  • 其他P簽證:一年以內,延長亦以一年為限。

P-1P-2P-3簽證的重要隨行工作人員(例如舞台工作人員或其他具有特定表演如何施行的專業知識的人員)亦可隨同申請P簽證。另外許多人都錯誤認為,若贊助公司為非營利目的、或未售票、或表演者未收取酬勞,即無需事先取得核准,但這是不正確的。只有極少數符合特殊情況的外國表演者無需取得核可,建議事前先與律師確認以上資格。

國際知名度和重要認可是取得 P簽證的關鍵,而由律師協助您評估及提出相關證明是取得P簽證的重要環節之一。若有任何關於P工作簽證的條件、限制或法規遵循之疑問,可以直接以電子郵件聯繫info@TheWangIPLaw.com,以提高您申請通過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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