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費版權版稅小常識
給創作者:沒簽合約,你的心血在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受到著作權保障,只是不保障你收得到錢就是。要簽合約,就要每一個字看清楚,同意簽了就不要哭么,因為沒用了!
我們簽合約,最大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自己收得到錢(但往往不見得有效),不要連財產和人格都賣了。
給出版人:一般來說受委託的案子,就是繪者為了此案量身所畫的圖,要有其他地方合適並拿去一稿兩賣的機會也委實不大,若真有人這麼做,要嘛是過了時效,要嘛就是那人肯定是腦殘自斷前程的白目,有這樣的認知,又何必佔盡便宜像防小似的呢?是吧?
台灣確實是創作者的地獄,在美日,人家1的費用是我們6的行情費用。
做什麼事都需要品格,不論是出版業者又或者是創作者,希望我們為未來創造的是一個更健全的,而不是更畸形的產業環境。
這篇文章可能會得罪很多人,但老實說,我也不希望有這類歪曲觀念的出版社找我合作,合不來的!
大不了不接出版社的案子就是了,餓死事小品格事大嘛!
最近接觸的案子上有感,這篇完全歡迎分享,也請盡量傳出去,希望業界裡的唉嘆能夠有所停歇。
以上是個人長年在業界廝混以為的江湖規矩,若有謬誤尚請指正。但不要跟我筆戰,我不以戰鬥為人生目標也不是宅神,謝謝!
iR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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